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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烃甲烷非甲烷总烃vocs分析气相色谱仪

产品特点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 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NMHC)测定 依据HJ /T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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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NMHC)测定依据HJ /T38-1999规定辉世仪器依据方法要求推出成套检测设备。满足标准规定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的要求.
现场采样实验室气相色谱分析法符合
固定污染源排气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 38-2017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HJ 732-201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院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
气相色谱法 HJ 604-201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38-1999

样品类型:

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废气

目标化合物:

非甲烷总烃

检出限:

当进样体积为 1.0 mL 时,目标化合物的方法检出限为 0.04 mg/m3

定量测定浓度范围为 0.12 - 50mg/m3

A固定污染源废气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总烃甲烷非甲烷总烃vocs流程

B固定污染源废气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总烃甲烷非甲烷总烃vocs分析仪器


C固定污染源废气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总烃甲烷非甲烷总烃vocs典型图谱

D固定污染源废气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总烃甲烷非甲烷总烃vocs成套设备图

非甲烷总烃分析 (仪器配置及方法请电询!)


        
固定污染源废气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总烃甲烷非甲烷总烃vocs检测方法:
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也适用于污染源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当进样体积为1.0ml时,本标准测定总烃、甲烷的检出限均为0.06mg/m3(以甲烷计),测定下限均为0.24mg/m3(以甲烷计);非甲烷总烃的检出限为0.07mg/m3(以碳计),测定下限为0.28mg/m3(以碳计)。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HJ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664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总烃totalhydrocarbons(THC)指在本标准规定的测定条件下,在气相色谱仪的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上有响应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3.2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hydrocarbons(NMHC)指在本标准规定的测定条件下,从总烃中扣除甲烷以后其他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除非另有说明,结果以碳计)。4方法原理将气体样品直接注入具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的气相色谱仪,分别在总烃柱和甲烷柱上测 2定总烃和甲烷的含量,两者之差即为非甲烷总烃的含量。同时以除烃空气代替样品,测定氧在总烃柱上的响应值,以扣除样品中的氧对总烃测定的干扰。5试剂和材料除非另有说明,分析时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分析纯化学试剂和蒸馏水。5.1除烃空气:总烃含量(含氧峰)≤0.40mg/m3(以甲烷计);或在甲烷柱上测定,除氧峰外无其他峰。5.2甲烷标准气体:10.0μmol/mol,平衡气为氮气。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向具资质生产商定制合适浓度标准气体。5.3氮气:纯度≥99.999%。5.4氢气:纯度≥99.99%。5.5空气:用净化管净化。5.6标准气体稀释气:高纯氮气或除烃氮气,纯度≥99.999%,按样品测定(8.3)步骤测试,总烃测定结果应低于本标准方法检出限。6仪器和设备6.1采样容器:全玻璃材质注射器,容积不小于100ml,清洗干燥后备用;气袋材质符合HJ732的相关规定,容积不小于1L,使用前用除烃空气(5.1)清洗至少3次。6.2真空气体采样箱:由进气管、真空箱、阀门和抽气泵等部分组成,样品经过的管路材质应不与被测组分发生反应。6.3气相色谱仪:具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6.4进样器:带1ml定量管的进样阀或1ml气密玻璃注射器。6.5色谱柱6.5.1填充柱:甲烷柱,不锈钢或硬质玻璃材质,2m×4mm,内填充粒径180~250μm(80~60目)的GDX-502或GDX-104担体;总烃柱,不锈钢或硬质玻璃材质,2m×4mm,内填充粒径180~250μm(80~60目)的硅烷化玻璃微珠。6.5.2毛细管柱:甲烷柱,30m×0.53mm×25μm多孔层开口管分子筛柱或其他等效毛细管柱;总烃柱,30m×0.53mm脱活毛细管空柱。6.6一般实验室常用仪器和设备。7样品7.1样品采集环境空气按照HJ194和HJ664的相关规定布点和采样;污染源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按照HJ/T55或者其他相关标准布点和采样。采样容器经现场空气清洗至少3次后采样。以玻璃注射器满刻度采集空气样品,用惰性密封头密封;以气袋采集样品的,用真空气体采样箱(6.2)将空气样品引入气袋,至最大体积的80%左右,立刻密封。 37.2运输空白将注入除烃空气(5.1)的采样容器带至采样现场,与同批次采集的样品一起送回实验室分析。7.3样品保存采集样品的玻璃注射器应小心轻放,防止破损,保持针头端向下状态放入样品箱内保存和运送。样品常温避光保存,采样后尽快完成分析。玻璃注射器保存的样品,放置时间不超过8h;气袋保存的样品,放置时间不超过48h,如仅测定甲烷,应在7d内完成。8分析步骤8.1参考色谱条件进样口温度:100°C。柱温:80°C。检测器温度:200°C。载气:氮气(5.3),填充柱流量15~25ml/min,毛细管柱流量8~10ml/min。燃烧气:氢气(5.4),流量约30ml/min。助燃气:空气(5.5),流量约300ml/min。毛细管柱尾吹气:氮气(5.3),流量15~25ml/min,不分流进样。进样量:1.0ml。8.2校准8.2.1校准系列的制备以100ml注射器(预先放入一片硬质聚四氟乙烯小薄片)或1L气袋为容器,按1:1的体积比,用标准气体稀释气(5.6)将甲烷标准气体(5.2)逐级稀释,配制5个浓度梯度的校准系列,该校准系列的浓度分别是0.625、1.25、2.50、5.00、10.0μmol/mol。注:校准系列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适宜的浓度范围,也可选用动态气体稀释仪配制,或向具资质生产商定制。8.2.2绘制校准曲线由低浓度到高浓度依次抽取1.0ml校准系列(8.2.1),注入气相色谱仪(6.3),分别测定总烃、甲烷。以总烃和甲烷的浓度(μmol/mol)为横坐标,以其对应的峰面积为纵坐标,分别绘制总烃、甲烷的校准曲线。注:当样品浓度与校准气样浓度相近时可采用单点校准,单点校准气应至少进样2次,色谱响应相对偏差应≤10%,计算时采用平均值。 48.2.3标准色谱图在本标准给出的色谱分析参考条件(8.1)下,毛细管柱上的标准色谱图见图1,填充柱上的标准色谱图见图2。(a)(b)(c)a-总烃柱上的总烃峰,b-总烃柱上的氧峰,c-甲烷柱上的氧峰和甲烷峰图1总烃、甲烷和氧在毛细管柱上的标准色谱图(a)(b)(c)a-总烃柱上的总烃峰,b-总烃柱上的氧峰,c-甲烷柱上的氧峰和甲烷峰图2总烃、甲烷和氧在填充柱上的标准色谱图8.3样品测定8.3.1总烃和甲烷的测定按照与绘制校准曲线相同的操作步骤和分析条件,测定样品的总烃和甲烷峰面积,总烃峰面积应扣除氧峰面积后参与计算。注:总烃色谱峰后出现的其他峰,应一并计入总烃峰面积。8.3.2氧峰面积的测定按照与绘制校准曲线相同的操作步骤和分析条件,测定除烃空气(5.1)在总烃柱上的氧峰面积。 58.4空白试验运输空白样品(7.2)按照与绘制校准曲线相同的操作步骤和分析条件测定。9结果计算与表示9.1结果计算样品中总烃、甲烷的质量浓度,按照公式(1)进行计算:1622.4(1)式中:ρ——样品中总烃或甲烷的质量浓度(以甲烷计),mg/m3;φ——从校准曲线或对比单点校准点获得的样品中总烃或甲烷的浓度(总烃计算时应扣除氧峰面积),μmol/mol;16——甲烷的摩尔质量,g/mol;22.4——标准状态(273.15K,101.325kPa)下气体的摩尔体积,L/mol。样品中非甲烷总烃质量浓度,按照式(2)计算。12()16NMHCTHCM(2)式中:ρNMHC——样品中非甲烷总烃的质量浓度(以碳计),mg/m3;ρTHC——样品中总烃的质量浓度(以甲烷计),mg/m3;ρM——样品中甲烷的质量浓度(以甲烷计),mg/m3;12——碳的摩尔质量,g/mol;16——甲烷的摩尔质量,g/mol。注1:非甲烷总烃也可根据需要以甲烷计,并注明。注2:单独检测甲烷时,结果可换算为体积百分数等表达方式。9.2结果表示当测定结果小于1mg/m3时,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当测定结果大于等于1mg/m3时,保留三位有效数字。10精密度和准确度10.1精密度6家实验室对含总烃浓度(以甲烷计)为1.47mg/m3、7.14mg/m3和36.4mg/m3的统一样品进行了6次重复测定,实验室内相对标准偏差分别为:1.0%~9.8%,0.1%~6.0%,0.6%~6.0%;实验室间相对标准偏差分别为:9.9%,2.2%,1.6%;重复性限为:0.27mg/m3,0.21mg/m3,1.8mg/m3;再现性限为:0.46mg/m3,0.49mg/m3,2.3mg/m3。各实验室测定总烃浓度(以甲烷计)介于0.85mg/m3~4.71mg/m3的实际环境空气样品的相对标准偏差为0.7%~6.0%。 66家实验室对含甲烷浓度(以甲烷计)为1.47mg/m3,7.14mg/m3和36.4mg/m3的统一样品进行了6次重复测定,实验室内相对标准偏差分别为:2.6%~7.1%,0.4%~2.5%,1.0%~2.0%;实验室间相对标准偏差分别为:2.2%,1.8%,1.4%;重现性限为:0.23mg/m3,0.37mg/m3,1.6mg/m3;再现性限为:0.24mg/m3,0.50mg/m3,2.1mg/m3。各实验室测定甲烷浓度(以甲烷计)介于1.21mg/m3~2.14mg/m3的实际环境空气样品的相对标准偏差为2.3%~5.2%。10.2准确度6家实验室对含总烃浓度(以甲烷计)为1.47mg/m3、7.14mg/m3和36.4mg/m3的统一样品进行了6次重复测定,相对误差分别为:-9.7%~7.0%,-0.8%~5.1%,-1.7%~2.4%;相对误差最终值:-0.8%±11.8%,1.1%±4.6%,0.1%±3.2%。6家实验室对含甲烷浓度(以甲烷计)为1.47mg/m3、7.14mg/m3和36.4mg/m3的统一样品进行了6次重复测定,相对误差分别为:-3.9%~4.8%,0.5%~4.1%,-0.6%~0.3%;相对误差最终值:2.3%±6.4%,1.8%±3.2%,-0.3%±0.6%。11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11.1采样容器采样前应使用除烃空气(5.1)清洗,然后进行检查。每20个或每批次(少于20个)应至少取1个注入除烃空气(5.1),室温下放置不少于实际样品保存时间后,按样品测定(8.3)步骤分析,总烃测定结果应低于本标准方法检出限。注:重复使用的气袋,均须在采样前进行检查,总烃测定结果应低于本标准方法检出限。11.2校准曲线的相关系数应大于等于0.995。11.3运输空白样品总烃测定结果应低于本标准方法检出限。11.4每批样品应至少分析10%的实验室内平行样,其测定结果相对偏差应不大于20%。11.5每批次分析样品前后,应测定校准曲线范围内有证标准气体,结果的相对误差应不大于10%。12注意事项12.1采样容器使用前应充分洗净,经气密性检查合格,置于密闭采样箱中以避免污染。12.2样品返回实验室时,应平衡至环境温度后再进行测定。12.3测定复杂样品后,如发现分析系统内有残留时,可通过提高柱温等方式去除,以分析除烃空气(5.1)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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